1971-12-17 — 2011-07-27
起诉状内容:
原告:王兰英,女,1942年3月12日生,汉族,江苏灌云人,住灌云县下车镇黄荡村后黄荡62号,身份证号码320723194203124026.
被告:董防。
被告:董黄永真,法定代理人董防(系第一被告)
诉讼请求: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遗产,支持原告应继承的份额计200000元;
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
原告的丈夫黄昌发于十年前去世,夫妻俩一生一世生育两个子女,女儿叫黄秀梅,1971年12月17日出生,于2011年7月27日病故,生前与丈夫董防共同在灌云县伊山镇通榆路、华鑫佳园、振兴南路等处购买房屋。黄秀梅生前所在单位连云港市欣森木业有限公司奖励本田轿车一辆。黄秀梅去世后。原告多次找被告董防协调,要求将其女儿的遗产分割一部分给原告,(因原告系二级残疾)。可被告董防不仅不理不睬,相反还殴打原告。原告没有办法,又多次找到被告董防的工作单位领导协助做工作,该单位领导做了多次工作,无济于事。被告的行为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。对此,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证据和证据来源,证人姓名和住址
1身份证
2查询结果
3证明
此致
灌云县人民法院
起诉人:王兰英(手印)
2014年3月6日
秀梅,文书肯定是别人代写的,不论是律师还是你三哥黄明乾,你看了别生气,我董防都不气,也许真相会被掩盖误解,但谎言也不会得逞。你的意愿会实现的。我们不怕,不气,只是要再次重温痛苦罢了。
岳父黄昌发共4个子女,前妻早逝,留下年幼的黄明军(现今未婚)、黄明叔两个儿子,与离异未育、肢体残疾的王兰英再婚后,又生育了黄明乾(1968年,参军时伪造为1974年)、黄秀梅(1971年12月17日)。王兰英与两个继子经常发生矛盾。1997年春节亲生儿黄明乾因考上军校欲悔婚,被女方陈某强行“圆房”,使支持儿子悔婚的王兰英婆媳矛盾公开。1997年9月27日,黄秀梅与董防结婚,因王兰英与同村生活的继子们矛盾激化,又与共同生活的亲生儿黄明乾妻子矛盾加剧,加上岳父黄昌发2000年受伤后劳动能力下降,我们夫妻将岳父母接到伊山镇,与我们共同生活,2004年岳父食道癌去世,我们为二老买了金鸡岭公墓,70岁的父亲从南京来灌云接送孙女的董黄永真上学。
